09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輔導九


(三)、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則
原始取得,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不依賴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財產的所有權。原始取得的方式:勞動生產、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等。《物權法》規定的取得方式有:
1、善意取得
所謂善意取得,是指動產占有人或者不動產的名義登記人將動產或者不動產不法轉讓給受讓人以后,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財產,即可依法取得該財產所有權的法律制度。
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善意取得必須符合如下構成要件:(1)受讓人受讓財產時主觀上為善意;(2)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償,無償方式取得財產時,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3)轉讓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在取得物的所有權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占有人)賠償損失。
結合《物權法》第106條、107條、108條的規定,在注會考試中,要注意如下問題:
(1)構成要件上,現在物權法不再強調只有動產可以適用善意取得,而是規定不動產也可以適用善意取得。
(2)根據現行的《物權法》規定,贓物、遺失物不得適用善意取得。漂流物、隱藏物、埋藏物適用同樣規則。
(3)善意取得不但適用于所有權的取得,也適用于他物權的取得。因此建設用地使用
權、抵押權、質押權等他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
【例題】下列哪一種情況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應物權?
A、保留所有權的動產買賣中,尚未付清全部價款的買方將其占有的標的物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
B、電腦的承租人將其租賃的電腦向不知情的債權人設定質權
C、動產質權人擅自將質物轉質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為轉交某一物品的人將該物品贈與不知情的第三人
【答案】D
【解析】根據《物權法》第 106 條第 1 款 規 定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 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A 項符合該款規定,構成善意取得;D 項不屬于“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不構成善意取得,因此本題應選 D。《物權法》第 106 條第 3 款 規 定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可見他物權也可 以善意取得,BC 兩項均為質權的善意取得。
2、拾得遺失物
(1)拾得遺失物要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2)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 遺失物“自發布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1) 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所占有時,權利人有權要求占有人返還原物或
者賠償損失。
具體規則是:一、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二、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同樣適用關于遺失物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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