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第七章七節重點一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第七章企業破產法是考試的較重要的章節,應了解《企業破產法》是集實體法與程序法內容合一的綜合性法律,特別要注意破產程序內容的復習。環球網校為了幫助廣大學員更好的準備2009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為您提供整理本章的考試復習資料,并祝考試順利!
第七節 破產清算程序
一、破產財產的變價和分配
1、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l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2、 管理人應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管理人應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3、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別除權)。是基于擔保物權及特別優先權產生的,其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破產清算與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與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一起依破產程序清償。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可以放棄優先受償的權利,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與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一起依破產程序清償。
4、有財產擔保的債權與職工債權的清償順序 (P207和P238)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32條的規定,破產人在《企業破產法》公布之日(2006年8月27日)前所欠職工債權(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無擔保財產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可以優先于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根據132條和第109條的規定,得知:破產人在《企業破產法》公布之日(2006年8月27日)后所欠職工債權,不得優先于有擔保的物權人受償。
5、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例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款項中,應從破產財產中最先撥付的是( )。(2002年)
A、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B、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C、銀行貸款
D、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答案:D
解析: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屬于破產費用,應優先撥付,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屬于破產費用。
6、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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