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第七章五節復習資料三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第七章企業破產法是考試的較重要的章節,應了解《企業破產法》是集實體法與程序法內容合一的綜合性法律,特別要注意破產程序內容的復習。環球網校為了幫助廣大學員更好的準備2009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為您提供整理本章的考試復習資料,并祝考試順利!
四、重整計劃的執行
1、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已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
2、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3、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1、 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執行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上述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同順位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
【例題】某破產企業經法院批準進入破產重整階段,重整計劃對普通債權人組進行了權利調整,削減對債權人組的債權至30%清償率及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普通債權人組的債權人會獲得債權額30%的清償,分10年清償。每年償還3%,重整計劃執行1年后,普通債權人組的債權人獲得了3%的部分清償,債務人不再執行重整計劃,應當如何處理( )
A、法院經管理人申請經裁定終止重整計劃
B、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3%的清償仍然有效
C、債務人被宣告破產轉入清算程序
D、債權人未獲清償的97%的債權應當作為破產債權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查重整計劃執行終止,重整計劃協議的協力。
5、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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