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第七章五節復習資料一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第七章企業破產法是考試的較重要的章節,應了解《企業破產法》是集實體法與程序法內容合一的綜合性法律,特別要注意破產程序內容的復習。環球網校為了幫助廣大學員更好的準備2009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為您提供整理本章的考試復習資料,并祝考試順利!
第五節 重整程序
一、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一)重整的申請
1、債務人和債權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2、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得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例題】法院受理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后,下列哪些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產重整申請( )
A、債務人或者其他債權人可以直接啟動重整程序
B、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法院破產宣告之前,債務人可以申請重整
C、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法院破產宣告之前,出資額占到注冊資本1/10的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
D、金融監管機構可以直接啟動重整程序
答案:ABCD
(二) 重整期間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1、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2、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3、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債務人在重整期間為重整進行而發生的費用,原則上屬于共益債務。
4、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5、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① 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 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③ 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例題】我國破產法規定,在重整計劃提交表決前,下列哪些原因會導致提前終止重整程序( )
A、債務人的經營計劃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拯救的可能性
B、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C、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管理人無法履行職務
D、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時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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