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


第三章 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在歷年考試中分值較小,考點相對集中,屬于非重點章,第三節: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一、國有資產評估的對象和范圍
占有的國有資產應當評估 |
(1)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3)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的;(4)收購非國有單位資產;(5)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或抵債(6)合并、分立、清算;(7)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8)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體或者部分產權(股權)轉讓;(9)資產轉讓、置換、拍賣;(10)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11)確定涉訟資產價值;(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
可以不評估 |
經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準,對整體企業或者部分資產實行無償劃轉,以國有獨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劃轉、置換和轉讓的。 |
二、核準制、備案制
1、核準制
(1)核準制的范圍: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對外投資等經濟行為的“重大經濟項目”,其國有資產評估實行核準制。
(2)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應當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前2個月向財政部門提出核準申請。
2、 備案制
(1)除須報經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外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
(2)涉及多個產權主體的評估項目,按“國有股權”“最大股東”的資產財務隸屬關系辦理備案手續;持股比例相同的,經協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辦理備案手續。
(3)如果實際交易價格與評估結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單位應當向同級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作出書面說明。
三、評估機構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故意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或者被評估單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5倍的罰款,并予以暫停執業;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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