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合伙企業財產復習資料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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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
合伙企業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企業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二)、合伙企業財產
1、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則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提示:對內轉讓只需通知,對外轉讓應當同意。
3、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出質(重點掌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例題】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個普通合伙企業,在合伙企業仔續期間,甲擬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借款。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
A、無須經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質
B、經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質
C、未經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質的,其行為無效
D、未經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質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甲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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