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會《稅法》預習輔導:第一章(3)


五.我國稅法的制定與實施
立法機關 |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 |
2.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授權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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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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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稅收地方性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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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稅收部門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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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方政府制定的稅收地方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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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 |
1.提議階段。提議階段。無論是稅法的制定,還是稅法的修改、補充和廢止,一般由國務院授權其稅務主管部門(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立法的調查研究等準備工作,并提出立法方案或稅法草案,上報國務院。 |
2.審議階段。稅收法規由國務院負責審議。稅收法律在經國務院審議通過后,以議案的形式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部門,在廣泛征求意見并做修改后,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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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過和公布階段。稅收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審議通過后,以國務院總理名義發布實施。稅收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先聽取國務院關于制定稅法議案的說明,然后經過討論,以簡單多數的方式通過后,以國家主席名義發布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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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原則 |
1.層次高的法律優于層次低的法律。 |
2.同一層次的法律中,特別法優于普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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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際法優于國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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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實體法從舊,程序法從新。 |
六.我國現行稅法體系
1.稅法體系就是通常所說的稅收制度(簡稱稅制)。一個國家的稅收制度,可按照構成方法和形式分為簡單型稅制及復合型稅制。
2.稅收制度的內容主要有三個層次:(1)不同的要素構成稅種;(2)不同的稅種構成稅收制度;(3)規范稅款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規。
3.稅收實體法和稅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的法律制度構成了我國現行稅法體系。我國的現行稅制,按其性質和作用大致分為五類:(1)流轉稅類;(2)資源稅類;(3)所得稅類;(4)特定目的稅類;(5)財產和行為稅類。
4.除稅收實體法外,我國對稅收征收管理適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稅收管理機關的不同而分別規定的:(1)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稅種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實施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執行。(2)由海關機關負責征收的稅種的征收管理,按照《海關法》及《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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