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會《經濟法》預習輔導:第一章(1)
一、經濟法的形式
經濟法的形式,由稱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的存在或表現形式。我國屬于成文法國家,判例不是法的形式之一,當然經濟法也不例外。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2、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
3、行政法規(僅次于憲法、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5、部門規章:國務院部委及其直屬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
7、國際條約或協定
【重點提示】考生應掌握經濟法不同形式的制定機關及效力等級。
經濟法的體系大致分為三大部分:經濟組織法、經濟管理法和經濟活動法,而經濟訴訟與仲裁作為完整的程序法律制度不宜放入經濟法部門之中。本書的編寫不僅局限于經濟法的體系范圍,往往還涉及傳統民商法的內容。
二、經濟法律關系
經濟法律關系是法律關系的一種表現形式,是指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包括:主體、內容、客體三要素構成。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1、概念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參加經濟法律關系,“獨立”承擔經濟法法律責任。即使是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參加經濟管理、經濟協調法律關系,也不是以寬泛地以國家的名義,而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進行經濟法律行為;并能獨立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2、主體資格認定
主體資格的認可,一般采用法律規定一定條件或規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確認,包括:依照憲法和法律由國家各級“權力機關”批準成立;依照法律和法規由國家各級“行政機關批”準成立;依照法律、法規或章程由經濟組織“自身”批準成立;依照法律、法規由主體自己向國家有關機關“申請并經核準登記而”成立;由法律、法規“直接賦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各種情形。
只有具備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享受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但是,依法成立的主體也只能在法律規定或者認可的范圍內參加經濟法律關系,超越法律規定或者認可范圍的,則不具有參加“相應”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
3、主體的范圍。
(1)經濟管理主體。
(2)經濟活動主體。
在一定的條件下,國家機關和國家作為一個整體可以成為經濟活動關系的主體。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這是經濟法律關系的核心。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包括:經濟權利、經濟義務。
(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1、物:可以為人們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并以物質形態表現出來的物體。
2、行為:包括經濟管理行為、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
3、智力成果: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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