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物權法用益物權復習二
第二章:物權法第三節 用益物權
四、地役權
(一)地役權概述
地役權,是指土地上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人以及土地的承租人),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價值的提高,通過約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種用益物權。其中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稱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權的土地稱為需役地。與相鄰關系不同,地役權中的供役地和需役地之間并不要求相鄰。
與一般的用益物權不同,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權的從屬性,是針對地役權與需役地的關系而言。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1)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相分離單獨轉讓。《物權法》第164條、第165條規定,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不得單獨設定抵押。(2)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作為其他權利的標的。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所謂地役權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權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為各個部分或僅僅以一部分而單獨存在。
根據《物權法》第158條的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可見,我國對地役權的設定采用的是登記對抗主義。
【例題】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為滿足甲公司開發住宅小區觀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 100 萬 元 , 乙公司在 20 年內不在自己廠區建造 6 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將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廠區建造了一棟8米高的廠房。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小區業主有權請求乙公司拆除超過 6 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權請求乙公司拆除超過6 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區業主均有權請求乙公司拆除超過 6 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區業主均無權請求乙公司拆除超過 6 米的建筑
【答案】A
【解析】甲乙雙方的約定實為地役權合同,甲根據該合同享有眺望地役權,甲的土地是需役地, 乙的土地是供役地。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從屬于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物權法》第 164 條 規 定 :“地役權不得單獨轉 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甲將全部房屋售出,意味著甲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轉讓給了小區業主,甲的地役權也隨之轉讓給小區業主。乙公司建造一棟 8 米高廠房的行為違反了地役權合同的約定,地役權人(小區業主)有權予以糾正, 因此本題應選 A 項,BCD 三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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