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布《銀行函證工作操作指引》,7月1日起施行


2024年2月22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布了關于印發《銀行函證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對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中的具體事項作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以推進會計師事務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銀行函證和回函工作質量。
官方通知詳情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
為進一步落實《關于加快推進銀行函證規范化、集約化、數字化建設的通知》(財會〔2022〕39號),強化對銀行函證工作的指導,現印發《銀行函證工作操作指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操作指引生效實施后,財政部辦公廳、原銀保監會辦公廳于2020年8月10日發布的《關于印發<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財辦會〔2020〕21號)同時廢止。
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監管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分局及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附件:銀行函證工作操作指引
財政部辦公廳 金融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4年1月24日
銀行函證工作操作指引
根據《財政部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財會〔2020〕12號)的要求,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和中國銀行業協會制定了《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就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中的具體事項作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以推進會計師事務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銀行函證和回函工作質量。
一、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辦理說明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公布各種函證方式下辦理回函工作的部門或網點及其聯系方式,如受理跟函的辦公地址及跟函所需資料,受理郵寄函證的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受理數字函證的具體方式等。郵寄銀行詢證函、跟函、以符合相關規定的數字方式辦理銀行詢證函及回函,均應被視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接受的函證方式。
如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照要求公開發布函證受理要求,則不得拒絕受理注冊會計師按照要求實施的跟函或郵寄銀行詢證函。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額外要求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印章。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回函服務收費屬于市場調節價的,應當依法制定并公示回函服務不同內容或檔次的收費標準,以及企業不支付或拖欠費用等情況的處理辦法(如有)。如果詢證函未滿足公開發布的銀行詢證函受理要求或被審計單位指定賬戶不足以扣劃回函服務費用,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通知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應當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時溝通并采取措施,企業應當積極配合。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校驗的簽章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在銀行開戶時的預留簽章或企業與銀行約定在辦理函證業務時需要加蓋的簽章。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規范銀行詢證函回函用章的管理制度,加強回函用章管理,明確回函用章。如果注冊會計師收到回函后對銀行回函用章產生疑慮,可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取得聯系,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配合注冊會計師確認回函用章的有效性。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回函的復核控制,以提供真實準確的回函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回函處理過程中,應當實現回函處理人員與業務主管人員不相容職責的分離,在銀行內部回函操作記錄中應當體現處理過程及主管人員復核簽字(包括數字簽名)等內部控制程序。
在人工回函的情況下,回函人員應當注意檢查銀行詢證函內容和格式并做好回函留存工作。在填寫回函時,回函人員應當根據真實業務情況進行填寫,由回函人員、復核人員簽字并加蓋有效印章。
在采用自動化方式回函的情況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獲得被審計單位適當授權后,配合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第三方機構提供真實、準確的回函信息,并建立完備的回函系統控制。
以上僅為部分內容,完整版點擊查看>>銀行函證工作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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