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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對2021注會經濟法考點影響預測之物權

更新時間:2021-01-19 12:57:27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29收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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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注會教材暫未公布,為幫助大家備考,環球網校小編分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對2021注會經濟法考點影響預測之物權”介紹了《民法典》出臺,2021年注會經濟法考點預測,供大家參考,具體注會經濟法考點詳情如下:

(一)總則編

在《民法典》的編纂步驟上,我們采取的是先總則編、后分編的兩步走模式?!睹穹倓t》已于2017年通過實施,本次《民法典》總則編部分未有較大改動,僅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

(二)物權篇(影響《經濟法》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1、新增查詢、復印不動產登記資料利害關系人的保密義務。

第二百一十八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條利害關系人不得公開、非法使用權利人的不動產登記資料。預計在知識點“不動產登記”部分增加。

2、將遺贈的法律性質從事實行為改為法律行為。

第二百三十條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原條文:《物權法》第二十九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等而取得物權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條刪除了原來《物權法》第二十九條關于遺贈的內容,意味著將遺贈的法律性質從事實行為改成了法律行為。

相關知識點:物權變動原因

法律關系的變動原因——法律事實(掌握)

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客觀現象。

3、延長遺失物招領公告時間

第三百一十八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原是“六個月內”)

4、新增了居住權的規定

第十四章居住權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解讀:不包含收益,這意味著在居住權不能獲取經營性收益。)

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5、新增了海域使用權可以抵押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解讀:《民法典》增加了海域使用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并明確可以進行抵押。

6、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也可以轉讓抵押財產

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7、明確了動產登記和交付具有同等效力,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第四百一十四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百一十五條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8、動產抵押,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第四百零四條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9、取消了禁止流質條款的規定

第四百零一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 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二十八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 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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