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冊會計師《稅法》高頻考點:計稅依據


本考點屬于《稅法》第三章消費稅法第二節計稅依據的內容。
[內容導航]
1.從量討征的計稅依據
2.從價計征的計稅依據
3.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考頻分析] :
考頻: ★★
復習程度:全面掌握本考點。
[高頻考點] :計稅依據
(一)從量計征的計稅依據
銷售數易的確定:
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晶進口征稅數量。
(二)從價計征的計稅依據
從價計征的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1.全部價款為包含消費稅不含增值稅的金額。
2包裝物押金收入
包裝物如果不是連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的,- 般來說不應并入應稅銷售額,如果此項押金逾期不再歸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則應并入應稅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但是,對于酒類產品(除啤酒和黃酒)的包裝物押金收入,均應并入酒類產品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中,由于啤酒和黃酒的消費稅實行從量征稅,因此這兩種酒的包裝物押金收入逾期不再歸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只需作為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與消費稅關。
(三)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1.納稅人通過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按照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量征收消費稅。
2.適翻最高價格的情形: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抵償債務。
[提示]消費稅中,只有這幾種情況采用最高售價計算消費稅,其他情況都是按照正常售價計算;增值稅中沒有最高售價的說法。
3.卷煙計稅價格的核定: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按照卷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扣除卷煙批發環節批發毛利核定并發布。計稅價格的核定公式為:某牌號、規格卷煙計稅價格=批發環節銷售價格x (1 -適用批發毛利率)
4.白酒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 70% 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5.金銀首飾銷售額的確定:
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快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大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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