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高頻考點:違約責任


編輯推薦:2020年注會《經濟法》第四章歷年考情分析及高頻考點匯總
[內容導航] :
1.承擔違約責住的方式
2.免責事由
[考頻分析] :
考頻: ★★★★★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套觀題與主觀題的常設考點。
【高頻考點】 : 違約責任
1.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1)繼續履行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n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法律上或者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不適合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解釋]非金錢債務,就是"金錢債務之外”的務。這類非金錢債務包括金錢以外的物、行為、智力成果等。比如,我想理個發,頭型為中分,你說你會這個活,于是我就把頭交給你來理,結果給我理成了板寸,這就是您履行的”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
(2)補救措施
受損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采取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補救措施。
(3)損害賠償
①賠償損失
[解釋]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支付違約金
[解釋]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③定金罰則
[解釋1]違約條款與定金罰則,不可同時適用。
[解釋2]定金與賠償金的關系買賣合同約定的定不足以彌補-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d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2.法定免責事由一不可抗力
(1)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全部或部分免責;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不能免責。
(2)主張不可抗力-方應當:①及時通報合同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②取得不可抗力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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