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要約公告和競爭要約
更新時間:2019-11-26 09: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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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基礎階段備考已開始,為了方便大家學習,環球網校小編特整理分享“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要約公告和競爭要約”希望考生在備考時牢固掌握基本知識點。
要約公告和競爭要約
公告前取消 (要約撤回) |
收購人在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之前,可以自行取消收購計劃,但應當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該收購人不得再次對同一上市公司進行收購 |
要約價格 | 最低限價:收購人按照規定進行要約收購的,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
要約對象 | 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條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 |
收購期限 | 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過60日,但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
買賣限制 | 收購期內,收購人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補充】收購期內,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
要約不可撤銷 | 在約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
要約變更 | 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
競爭要約 | 出現競爭要約時,發出初始要約的收購人變更收購要約距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不足15日的,應當延長收購期限,延長后的要約期應當不少于15日,不得超過最后一個競爭要約的期滿日(至少保證15天) |
發出競爭要約的收購人最遲不得晚于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15日發出要約收購的提示性公告,并根據有關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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