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政策法規:財政部對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政策建議的回復


財政部網站公布了《財政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6766號建議的答復》
財政部針對人大代表提出的“在國家出臺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時,應認真考慮會計準則的有關處理方式,如有差異,應及時聯系相關部門更新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解決稅收與會計處理不一致的問題”做出了答復,財政部認為該建議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但是,采納上述建議具有較大的難度和挑戰。主要因為:會計要求如實反映經濟業務活動,稅收體現國家扶持或限制政策,二者目的不同;會計和稅收對固定資產的確認標準不同;會計和稅收關于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不同。另外,稅收優惠政策通常有不同的適用時間或范圍,例如《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適用時間是2018年至2020年,《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適用范圍為4個領域的重點行業,如果會計核算根據稅收政策進行調整,則會導致同一企業由于稅收優惠時期不同而會計政策不一致、不同企業會計信息口徑不一致,從而造成會計信息的不可比,影響會計信息使用者做出合理的經濟決策。
財政部對固定資產扣除政策建議的回復
以下為回復全文:
財政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6766號建議的答復
財會函〔2019〕4號
黃達昌等5位代表:
你們提出的關于享受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建議中提出的“在國家出臺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時,應認真考慮會計準則的有關處理方式,如有差異,應及時聯系相關部門更新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解決稅收與會計處理不一致的問題”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但是,采納上述建議具有較大的難度和挑戰。主要理由如下:
一、會計要求如實反映經濟業務活動,稅收體現國家扶持或限制政策,二者目的不同
根據《會計法》的相關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對于企業發生的收入、收益,通常增加企業利潤,如國債利息收入,股息、分紅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對于企業發生的成本費用,通常減少企業利潤,如贊助支出、罰沒支出等。但這些收入、收益、成本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未必都計入當期利潤,如國債利息收入、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息紅利可以免稅,贊助支出、罰沒支出不得稅前扣除等,以體現國家對特定事項的鼓勵或限制政策。因此,會計與稅收因目的不同而在具體事項的處理上不盡一致。
二、會計和稅收對固定資產的確認標準不同
會計上對于固定資產的認定沒有統一的金額標準,只要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均可確認為固定資產,但應前后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稅收上對固定資產有明確的定義,但對符合不同條件或范圍的固定資產在政策處理方式上有所不同。例如對于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適用范圍,《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規定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所有固定資產、6個特定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儀器、設備。如果會計上將500萬元作為固定資產確認標準,將導致不少中小企業購入500萬元以下的設備、器具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企業利潤影響較大,將增加企業的經營壓力,不利于企業發展。
三、會計和稅收關于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不同
會計上對于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折舊方法沒有統一的標準,企業可以根據固定資產的經濟利益消耗方式,選擇年限平均折舊法或者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加速折舊方法,且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稅收上在不同時間,針對不同項目對固定資產折舊作出了不同規定。例如:對于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政策的適用范圍,《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生物藥品制造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在2014年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輕工等4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在2015年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這些規定體現了稅收優惠政策,但未必反映固定資產的經濟利益消耗方式。
另外,稅收優惠政策通常有不同的適用時間或范圍,例如《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適用時間是2018年至2020年,《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適用范圍為4個領域的重點行業,如果會計核算根據稅收政策進行調整,則會導致同一企業由于稅收優惠時期不同而會計政策不一致、不同企業會計信息口徑不一致,從而造成會計信息的不可比,影響會計信息使用者做出合理的經濟決策。
感謝您對財政、會計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再提寶貴意見!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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