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62):非公開增資情形
更新時間:2019-05-23 13: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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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可以監督管理人。
2.管理人種類:
(1)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中介機構中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個人。
3.管理人資格的禁止
不得擔任管理人情形:
①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②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③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提示】因利害關系不得擔任管理人:
適用對象 | 時間 | 與XX的關系 | 情形 |
機構或個人: 中介機構、清算組成員 |
債務人、債權人 | 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 |
前3年內 | 債務人 | 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 |
現在或前3年內 | 債務人、債權人 | 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 |
現在或前3年內 | 債務人、債權人 | 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 |
個人: 中介機構、清算組派出人員、個人管理人 |
現在或前3年內 | 債務人、債權人 |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債務人、債權人 | 與“董監高”或控股股東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
4.個人擔任管理人問題
(1)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2)對于“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企業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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