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46):抵銷權[下]
更新時間:2019-05-17 11: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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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主張抵銷,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破產申請受理時,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的債務尚未到期;
(2)破產申請受理時,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的債務尚未到期;
(3)雙方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同。
禁止抵銷情形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禁止抵銷。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4)債務人的股東抵銷權的禁止
①債務人股東因欠繳債務人的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②債務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者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5)因債務之性質不得抵銷者,如養老金、撫養費、撫恤金、生活費、工資、稅收等。
(6)破產債權人因犯罪行為或侵權行為而對破產人負擔的債務原則上禁止抵銷。
別除權人可抵銷:《企業破產法》規定不得抵銷情形的債權人,可以主張以其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與債務人對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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