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20):保證責任
更新時間:2019-05-07 14: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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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2019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匯總
1.保證擔保的范圍
擔保范圍 |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 | 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
2.主合同變更與保證責任承擔
(1)主體變更
債權讓與 | 承擔:債權人轉讓債權+保證債權同時轉讓=原保證范圍內承擔 |
例外:約定僅對特定債權人承擔或禁止債權轉讓 | |
債務轉移 | 承擔:保證人書面同意+債權人同意=同意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
例外: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部分=不再承擔該部分保證責任 |
(2)主合同內容變更
保證人 | 同意 | 未同意 |
數量、價款等內容變動 | 按變更后的 | 減輕債務:按減輕后 加重債務:按加重前 |
履行期限變動 | 按變更后的 | 按原期限 |
新貸還舊貸 | 承擔新貸 | 不承擔,除非前后系同一保證人 |
3.保證期間
起點 | 一般: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 |
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寬限期滿開始 | |
長度 | 有約定按約定; |
沒有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提示】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 |
|
約定不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提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的,視為約定不明。 |
4.保證的訴訟時效
(1)起算點
一般保證 | 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算 | |
連帶保證 | 債權人對保證人 | 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算 |
保證人對債務人 | 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算 |
(2)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 | |
一般保證 | 保證訴訟時效中斷 | 保證訴訟時效中止 |
連帶保證 | 保證訴訟時效不中斷 | 保證訴訟時效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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