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14):國有資產損失的企業責任
更新時間:2019-05-05 14: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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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2019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匯總
1.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責任人的行政處罰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①不按照法定的任職條件,任命或者建議任命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 ②侵占、截留、挪用國家出資企業的資金或者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收入的 ③違反法定的權限、程序,決定國家出資企業重大事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工作人員 |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 | 未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
2.對責任人的處罰
(1)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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