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10):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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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質權的客體
1.動產質權
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外,原則上,所有動產均可出質。
2.權利質權
(1)匯票、支票、本票;(2)存款單、倉單、提單;(3)債券;(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應收賬款(不包括有價證券的付款請求權)。
(二)質權的設定
1.動產質權: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1)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權不生效。
(2)若質權人喪失質物占有后不能主張返還,或者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則質權消滅。
2.權利質權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 交付生效;沒有權利憑證,登記生效 | |
(2)知識產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 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 |
(3)應收賬款(不包括有價證券的付款請求權) | 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 |
(4)基金份額、股權 | 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 |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時設立 |
以其他股權出質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時設立 |
(三)質權的效力
1.擔保期間,質押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質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提示: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2.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3.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法律保護善意質權人的權利。
善意質權人行使質權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4.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
(1)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
提示: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2)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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