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質權的效力
更新時間:2019-04-17 17: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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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了使廣大考生高質量復習,環球網校小編為大家準備了復習精華資料,減少大家自行收集資料的時間,以下分享“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質權的效力”本文主要講述了質權效力及應用相關概念,希望考生認真學習。
質權的效力
1.擔保期間,質押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質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提示: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2.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3.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法律保護善意質權人的權利。
善意質權人行使質權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4.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
(1)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
提示: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2)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以上是今天向您分享的“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質權的效力”。小編溫馨提示:環球網校注冊會計師考試頻道及時為廣大考生整理《經濟法》考點相關知識,請考生使用如下按鈕“免費下載”進入注冊會計師高頻考點下載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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