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會計》第二十章第四節特定交易或事項涉及遞延所得稅的確認


1.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相關的所得稅
與當期及以前期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相關的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主要有:會計政策變更采用追溯調整法或對前期差錯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調整期初留存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綜合收益)、同時包含負債及權益成份的金融工具在初始確認時計入所有者權益等。
2.與企業合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
在企業合并中,購買方取得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用于抵減以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但在購買日不符合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條件而不予以確認。
購買日后12 個月內,如取得新的或進一步信息表明購買日的相關情況已經存在,預期被購買方在購買日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帶來的經濟利益能夠實現的,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減少商譽,商譽不足沖減的,差額部分確認為當前損益;除上述情況以外,確認與企業合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提示】此處指的是購買日不符合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條件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購買日后符合條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會計處理。對購買日符合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條件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減少商譽。
3.與股份支付相關的當期及遞延所得稅
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在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認為成本費用時,其相關的所得稅影響應區別于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稅法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則不形成暫時性差異;如果稅法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允許稅前扣除,在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認成本費用的期間內,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計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及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當確認相關遞延所得稅。
適用稅率變化對已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影響
因稅收法規的變化,導致企業在某一會計期間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按照新的稅率重新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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