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于落實《財政部關于加強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的意見


北京市各會計師事務所(分所):
北京市財政局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財會〔2018〕8號)(以下簡稱《通知》)提出落實意見,現通知如下:
一、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申請設立、變更、注銷應當
嚴格依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北京市會計師事務所設立指南》、《北京市會計師事務所變更指南》執行。
二、會計師事務所(分所)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60日內,向北京市財政局申請執業許可。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執業許可的,將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北京市工商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并予以公告,對其執行合伙事務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負責人給予警告,不予辦理變更、轉所手續。
三、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變更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合伙人(股東)應取得工商變更證明,且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印發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辦法的通知》中規定的條件。
四、會計師事務所(分所)應當嚴格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時間和內容做好業務報備和年度報備兩項工作。對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上述兩項報備工作的事務所(分所)將進行專項檢查,重點核查財政部《通知》中涉及的事項,持續符合執業許可條件等;暫緩辦理事務所事項變更、防偽標識申領;并在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中作為實地檢查對象進行重點檢查等。
五、會計師事務所(分所)應當按照財政部《通知》中的要求辦理特定業務,嚴格依照相關法律,履行義務,積極發揮作用。按財政部要求于每年5月30日前在年度報備中說明承接的具體特定業務和上年報告可疑交易的總體情況以及對審計、鑒證業務等真實有效的承諾。
六、北京市財政局將繼續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積極深入做好會計師事務所事中事后監管,加大檢查力度,重點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持續經營、變更、股東合伙人、執業質量的檢查。繼續完善財政部門與注冊會計師協會的“信息互通和聯合監管”制度,對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事務所將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等進行處罰。
北京市財政局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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