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四章交付的法律效力


【摘要】2018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階段已開始,環球網校希望考生提前預習,環球小編整理并發布“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四章交付的法律效力”準備參加2018年注會考試的同學。學習時將各個知識點扎實掌握,一起學習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點,以幫助大家提前掌握。更多資料及海量試題請關注環球注冊會計師考試頻道!
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權(環球網校提供交付的法律效力)
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不動產的買賣,所有權自“登記”時轉移;
(2)動產的買賣,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但當事人約定了所有權保留條款的除外。
2、孳息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3、風險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無論不動產還是動產,均自“交付”時轉移風險。所有權轉移與否不是確定風險負擔轉移的標準,“交付”才是風險負擔轉移的標準。
4、先占有后訂立買賣合同
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動產的所有權、風險和孳息的轉移均與“交付時間”有關,考生應區分兩種情況:
(1)先訂立買賣合同后交付設備的,直接找到交付時間;
(2)先占有設備后訂立買賣合同,不用再交付了,以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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