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四章合同隨時解除
更新時間:2017-12-06 13:35:14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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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8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階段已開始,環球網校希望考生提前預習,環球小編整理并發布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四章合同隨時解除準備參加2018年注會考試的同學。學習時將各個知識點
【摘要】2018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階段已開始,環球網校希望考生提前預習,環球小編整理并發布“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四章合同隨時解除”準備參加2018年注會考試的同學。學習時將各個知識點扎實掌握,一起學習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點,以幫助大家提前掌握。更多資料及海量試題請關注環球注冊會計師考試頻道!
合同隨時解除
1、(環球網校提供合同隨時解除)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
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在貨運合同中,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所受的損失。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4、在不定期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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