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三章抵押物的范圍


【摘要】2018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階段已開始,環球網校希望考生提前預習,環球小編整理并發布“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三章抵押物的范圍”準備參加2018年注會考試的同學。學習時將各個知識點扎實掌握,一起學習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考點,以幫助大家提前掌握。更多資料及海量試題請關注環球注冊會計師考試頻道!
抵押物的范圍
一、以登記為準(環球網校提供抵押物的范圍)
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二、新增的不動產
1、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
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2、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
對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
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三、從物
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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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孳息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抵押權人所收取的孳息應當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五、添附
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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