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考試真題及答案解析(計算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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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考試真題及答案解析(網友回憶版)
三、計算題
1、國內某高校張教授 2016 年取得部分收入項目如下:
(1)5 月份出版了一本書稿,獲得稿酬15000 元,后因出版社添加印數,獲得追加稿酬5000 元。
(2)9 月份,教師節期間獲得全國教學老師獎,獲得教育部頒發的資金50000 元。
(3)10月份取得5年期國債利息收入8700 元,一年期儲蓄存款利息收入 500 元,某上市公司發行的企業債利息收入 1500 元。
(4)11月份因持有兩年前購買的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 股,取得該公司年中股票分紅所得2000 元,隨后將該股票賣出,獲得股票轉讓所得50000 元。
(5)12 月份應A公司邀請給公司財務人員培訓,取得收入30000 元,A 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1)計算張教授5月份稿酬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9 月份張教授獲得全國教學老師獎金是否需要納稅,說明理由。如需要,計算其應納稅額。
(3)10月份張教授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納稅,如需要計算器應納稅額。
(4)11月份張教授所得股息和股票轉讓所得是否需要納稅,說明理由,計算其應納稅額。
(5)回答A 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應對該項納稅事項如何進行處理?
【答案】
(1)同一作品出版、發表后,因添加印數而追加稿酬的,應與以前出版、發表時取得的稿酬合并計算為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稿酬所得,減征 3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5000+5000)×(1-20%)×20%×(1-30%)=2240(元)
(2)不需要納稅。因為稅法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所以對教育部頒發的全國教學老師獎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繳納個人所得稅=0。
(3)需要納稅。10 月取得的企業債券利息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500×20%=300(元)稅法規定,對個人取得的國債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暫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4)不需要納稅。因為稅法規定,個人轉讓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5)根據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對納稅人的應扣未扣的稅款,其應納稅款仍然由納稅人繳納,扣繳義務人應承擔應扣未扣稅款 50%以上至 3 倍的罰款。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繳納稅款,應納個人所得稅=30000×(1-20%)×30%-2000=5200 (元)對 A 公司的罰款在 2600 元到 15600 元之間。張教授應繳納的個稅合計=2240+300+5200=7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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