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二章代理權的濫用


【摘要】2018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階段已開始,環球網校希望考生提前預習,環球小編整理并發布“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二章代理權的濫用”準備參加2018年注會考試的同學。學習時將各個知識點扎實掌握,一起學習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考點,以幫助大家提前掌握。更多資料及海量試題請關注環球注冊會計師考試頻道!
代理權的濫用
1、(環球網校提供代理權)自己代理(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2、雙方代理(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原則上發生無權代理的效果,因為這些行為使得代理人不能最大限度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違背代理制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初衷。
無權代理人所為的單方民事行為無效,所為的多方民事行為在經被代理人追認后生效。
當然,善意的相對人也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主張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使得該民事行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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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選擇題
1、乙公司有個塔吊,甲和乙公司簽訂了代理合同,甲代理乙公司將該塔吊出售。甲的下列情況中,屬于濫用代理權的有( )。
A.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把塔吊賣給自己
B.與丁惡意串通,將塔吊低價賣給丁,損害了乙的利益
C.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賣出,甲以丙的名義買入
D.代理權被收回后,甲仍以乙的名義把塔吊賣出
【答案】ABC
【解析】(1)濫用代理權包括:自己代理(選項A)、雙方代理(選項C)、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選項B);(2)選項D:屬于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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