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二章代理的法律特征


【摘要】2018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階段已開始,環球網校希望考生提前預習,環球小編整理并發布“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二章代理的法律特征”準備參加2018年注會考試的同學。學習時將各個知識點扎實掌握,一起學習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考點,以幫助大家提前掌握。更多資料及海量試題請關注環球注冊會計師考試頻道!
代理的法律特征
(環球網校提供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一、代理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從事的行為主要包括三類:
(1)民事法律行為(例如訂立合同);
(2)民事訴訟行為;
(3)某些財政、行政行為(例如代理專利申請、代理商標注冊)。其中,后兩種行為均包含“意思表示”的要素,實際上屬于準民事法律行為。
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立遺囑、結婚)以及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2)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民法通則》只承認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的代理,《合同法》則承認了隱名代理制度。
三、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1)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屬于代理;
(2)由于“傳遞信息”不能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不屬于代理。
四、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與法定代表人的區別:
(1)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而法定代表人與法人同屬一個民事主體;
(2)法定代表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就是法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不存在效力歸屬問題;而代理人從事的法律行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為,只是其效力歸屬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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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1、下列行為中,不構成代理的是( )。
A.甲受公司委托,代為處理公司的民事訴訟糾紛
B.乙受公司委托,以該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買賣合同
C.丙受公司委托,代為申請專利
D.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會上致辭
【答案】D
【解析】代理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選項B),也適用于法律行為之外的其他行為,如申請行為(選項C)、申報行為、訴訟行為(選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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