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二章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1、重大誤解(環球網校提供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2、顯失公平
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對于合同是否顯失公平進行判斷的時間點,應當是“訂立合同之時”。合同訂立之后發生的情勢變化,導致顯失公平的,不屬于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3、乘人之危
①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4、欺詐、脅迫
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才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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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選擇題
1、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無效民事行為特征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補正
B.其無效需以當事人主張為前提
C.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D.其無效須經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
【答案】AC
【解析】無效民事行為當然無效(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是否知道,也不論是否經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民事行為當然無效)、自始無效(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絕對無效(絕對不發生法律效力,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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