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二章對視同銷售行為的征稅規定


【摘要】為了方便廣大考生備考,環球網校注冊會計師頻道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二章對視同銷售行為的征稅規定”以下內容分享增值稅的相關知識點,希望今年參加注冊會計師考生認真掌握增值稅知識點,具體注冊會計師考試考點如下,預祝大家備考順利!
對視同銷售行為的征稅規定
(環球網校提供增值稅)納稅人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計征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這里說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①向購貨方開具發票;②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解釋】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為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種情形的,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應當區別不同情形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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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銷售應稅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對象的除外。
(10)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外購的貨物用于(4)、(5)時,不視同銷售,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用于(6)、(7)、(8)時,視同銷售,同時購進時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正因為“購進”的貨物有時視同銷售,有時不視同銷售,所以有時進項可以抵扣有時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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