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三角區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即將實行統一考試


根據上海市應急管理局發布的《長三角區域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一體化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
長三角區域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一體化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加快構建長三角區域一體化人才保障服務標準和人才評價標準互認制度。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等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上海、江蘇、浙江、安徽三省一市行政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長三角區域內職業資格考試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成績合格證明),在長三角區域內注冊后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或提供安全生產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長三角區域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使用國家統一的考試大綱,統一試卷、考試時間和合格標準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時間一般為每個考試年度的9月份,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由三省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商定。
第五條 長三角區域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實務》2個科目,分 2 個半天進行?荚嚦煽儗嵭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考試人員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成績合格證明)。
第六條 長三角區域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按照各科目卷面總分的 60%統一劃定合格標準。
第七條 在長三角三省一市內由任一省級主管部門認可的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成績合格證明)、注冊證書和繼續教育證明,在長三角區域內均互相認可。
第八條 在長三角三省一市任一行政區域內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可在長三角區域內作為注冊或者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
第九條 在長三角三省一市任一行政區域內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的人員,按需可跨區域注冊執業。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成績合格證明)之日起 5 年內,可在任一省(市)申請初始注冊;超過規定時間申請的,按逾期初始注冊辦理;已經注冊過的,須注銷后另行申請注冊。
第十條 在長三角三省一市任一行政區域內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在長三角區域內視其具備助理工程師職稱。
第十一條 長三角三省一市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獲得的繼續教育證明或有效學時,在長三角區域內均互相認可。跨區域注冊人員應當及時參加注冊所在地有關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相關內容的學習。
第十二條 建立長三角區域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管理共享機制,實現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注冊、執業等相關信息互聯互通。
第十三條 加強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聯合懲戒。在三省一市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繼續教育等,提供虛假信息、證書、證明等違法違規違紀情形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長三角區域各省(市)應急管理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具體通知可點擊查看《長三角區域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一體化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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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依據應急管理部審定公布的2019年版《全國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命題,考生可登錄國家應急管理部門戶網站下載考試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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