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內蒙古自治區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試行)》意見公告


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近期起草了《內蒙古自治區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和《內蒙古自治區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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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通知內容如下
為做好我區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組織工作和注冊管理工作,根據《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8號)、《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安監總人事〔2017〕118號)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我廳起草了《內蒙古自治區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和《內蒙古自治區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建議,意見建議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12月7日。
聯系人及電話:梁政委,0471-4827824;郵箱:nmgyjtwhc@163.com。
附件1.內蒙古自治區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附件2.內蒙古自治區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附件3.各專業類別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行業界定表
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2024年11月22日
附件下載:內蒙古自治區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附件1-3.docx
附件1
內蒙古自治區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牢牢把握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將之貫穿于內蒙古自治區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全過程各方面。
第二條 根據《應急管理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8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大綱、全區統一命題,按照專業類別考試。
成立內蒙古自治區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應急管理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組成,負責全區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組織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委托自治區人事考試院承擔初級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
內蒙古自治區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其委托單位(機構)統一組織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命審題和閱卷等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委派相關專業科目的人員負責公共科目和相關專業科目的命審題和閱卷工作。
第四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實務》2個科目,其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為公共科目,《安全生產實務》為專業科目,分為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等7個專業。應試人員在報名時可根據報考條件和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第五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其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科目考試時間為2小時,《安全生產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2.5小時。
如采用電子化考試,各科目考試時間可酌情縮短。
第六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考試人員必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
在滾動周期內,應試人員在外省參加考試取得的成績不予認可。
應試人員在外省參加考試取得的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可在我區申請注冊和執業。
第七條 已取得某一專業類別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報考其他專業類別的《安全生產實務》專業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者,取得相應專業(增項)成績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變更注冊專業類別的依據。
第八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全區統一考試時間,具體考試時間及考點設置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確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安全工程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4年;或具有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三)具有安全工程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
第十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告知承諾制報考。
第十一條 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頒布的《關于33 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行相對固定合格標準有關事項的通告》規定,按照每科試卷滿分(100) 分的 60%(60) 分劃定合格分數線。
第十二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放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考試合格證明(電子證書)。證書或專業考試合格證明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與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共同用印。
第十三條 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并符合注冊條件的,可申請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注冊,有關注冊和執業相關規定另行制定。對在執業注冊中發現虛假承諾和違紀違規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及注冊和執業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離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的人員,一律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試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五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內蒙古自治區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牢牢把握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將之貫穿于內蒙古自治區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工作的全過程各方面。
第二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安監總人事〔2017〕118號)、《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應急〔2019〕8號)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依法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或考試成績合格證明),經注冊后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或提供安全生產專業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國家對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按照專業類別進行注冊。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或考試成績合格證明)的人員,經注冊后方可以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二章 注冊和執業
第五條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負責全區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統一注冊管理。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或其授權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相應范圍內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煤礦安全類別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受理工作。各盟市應急管理局負責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類別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受理工作。
第六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專業類別劃分為: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七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或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三)受聘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類崗位或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八條 申請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初始注冊的,應在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或考試成績合格證明)5年內,由本人提出申請,通過內蒙古自治區政務服務網(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辦理。超過規定時間申請初始注冊的,按逾期初始注冊辦理。
第九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注冊信息未發生變化,需要延續注冊的,應當提出延續注冊申請。有效期滿未延續注冊的,可以根據需要申請重新注冊。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信息發生改變的,應當及時提出變更注冊申請。變更注冊專業類別時,申請人應取得自治區人力資源部門核發的相應專業(增項)成績合格證明。
第十條 申請初始注冊、延續注冊、重新注冊、變更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時,應通過政務服務網(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
(三)申請初始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需提交有效身份證件;
(四)申請延續注冊、重新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需提交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注冊申請受理后,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或其委托(授權)單位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準予注冊的,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核發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書(電子證書);不予注冊的,告知理由。
第十一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包括:
(一)安全生產管理;
(二)安全生產技術;
(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與分析;
(四)安全評估評價、咨詢、論證、檢測、檢驗、教育、培訓及其他安全生產專業服務。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按照專業類別可在相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中執業。鼓勵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到中小微企業執業。
各專業類別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行業見附表。
第十二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應在本人執業成果文件上簽字,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有關情況可供公眾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稱謂和本人注冊證書;
(二)從事規定范圍內的執業活動,并獲得相應勞動報酬;
(三)對執業中發現的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四)參加繼續教育;
(五)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不弄虛作假,并承擔在相應報告上簽署意見的法律責任;
(三)維護國家、集體、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嚴格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個人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十六條 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十七條 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可視為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加強自律,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出租出借證書的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撤銷其注冊證書,5年內不予重新注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在自治區以外省(市、自治區)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受聘于我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類崗位或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的人員,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可以按照本辦法申請注冊。
第二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即視其具備助理工程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中級職稱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詳見《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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