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專業實務》考點: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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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保險
1.具有補償性
工傷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社會保險,是通過對受害人實施醫療救治和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以保障其經濟權利的補救措施。從根本上說,它是由政府監管、社保機構經辦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具有懲罰性。
2.權利主體
享有工傷保險權利的主體只限于用人單位的職工或者雇工,其他人不能享有這項權利。如果在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對職工或者雇工以及其他人造成傷害,只有本單位的職工或者雇工可以得到工傷保險補償,而受到事故傷害的其他人則不能享有這項權利。所以,工傷保險補償權利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
3.義務和責任主體
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和用人單位有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的義務,這就確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和用人單位是工傷保險的義務和責任主體。不履行這項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保險補償的原則
按照國際慣例和我國立法,工傷保險補償實行“無責任補償”即無過錯補償的原則,這是基于職業風險理論確立的。這種理論從最大限度地保護職工權益的理念出發,認為職業傷害不可避免,職工無法抗拒,不能以受害人是否負有責任來決定是否補償,只要因公受到傷害就應補償。基于這種理論,工傷保險不強調造成工傷的原因、過錯及其責任,只要確認職工在法定情形下發生工傷,就依法享有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
5.補償風險的承擔
按照無責任補償原則,工傷補償風險的第一承擔者本應是企業或者業主,但是工傷保險是以社會共濟方式確定補償風險承擔者的,因此不需要企業或者業主直接負責補償,而是將補償風險轉由社保機構承擔,由社保機構負責支付工傷保險補償金。只要企業或者業主依法足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那么工傷補償的責任就要由社保機構承擔。工傷保險實際上是一種轉移工傷補償的風險和責任的社會共濟方式。
(二)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牛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傷事故的處理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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