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行政訴訟的審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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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行政訴訟的審理和判決
行政訴訟的審理和判決
1.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3.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上述人員回避。上述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4.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提示: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
5.審理行政案件,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
6.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批準程序。
7.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8.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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