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更新時間:2015-02-05 08: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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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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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1.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復議前置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先申請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5.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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