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管理
更新時間:2014-02-26 09: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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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管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次月為主
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紙筆考試時間為10月25日、26日,為了讓初級會計職稱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時間備考,環球網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科目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以次月為主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4.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納稅地點:
一般在土地所在地繳納。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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