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
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紙筆考試時間為10月25日、26日,為了讓初級會計職稱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時間備考,環球網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科目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
城鎮土地使用稅一般規定: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5.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城鎮土地使用稅特殊規定:
1.城鎮土地使用稅與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銜接
凡是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后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應從批準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
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4.繳納農業稅的土地
凡在開征范圍內的土地,除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按規定免予征稅以外,不論是否繳納農業稅,均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5.基建項目在建期間的用地
6.城鎮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對集貿市場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7.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對于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倉庫庫區、廠房本身用地,應依法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8.關閉、撤銷的企業占地
企業關閉、撤銷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如土地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或企業重新用于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9.其他特殊企業用地,詳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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