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預習:勞動仲裁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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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的內容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仲裁與本書第一章所講的仲裁不同:
1、勞動仲裁的法律依據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而第一章所講的仲裁,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2、勞動仲裁的范圍與普通仲裁不同;
3、普通仲裁是一裁終局,選擇仲裁意味著放棄訴訟(或裁或審);而勞動仲裁卻是勞動訴訟的必經程序。
提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爭議仲裁不實行一裁終局制,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勞動仲裁參加人、勞動仲裁機構和勞動仲裁管轄
1、勞動仲裁參加人
勞動仲裁參加人,包括:當事人、當事人代表、第三人和代理人
(1)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2)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3至5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2、勞動仲裁機構
(1)勞動仲裁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曾任審判員的;
②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③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5年的;
④律師執業滿3年的。
3、勞動仲裁管轄
(1)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提示: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2)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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