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輔導:票據追索
更新時間:2014-01-07 09: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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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輔導:票據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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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據追索適用的情形
1.包括到期后追索、到期前追索。
2.到期前追索的情形:
(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二)被追索人的確定
1.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3.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三)追索的內容
1.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1)被拒絕付款的票據金額;(2)利息;(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2.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后,可以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
(四)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規定清償債務后,其責任解除,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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