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輔導:托收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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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
(一)概念及適用范圍
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單位之間異地商品交易使用
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上訂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提示】托收承付、商業匯票、國內信用證僅限于單位使用(個體工商戶和個人不得使用);匯兌、委托收款、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支票:單位和個人均可使用。
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千元。
(二)辦理托收承付的程序――重點是承付與拒絕付款
1.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托收憑證及其附件后,應當及時通知付款。付款人應在承付期內審查核對,安排資金。承付貨款分為驗單付款和驗貨付款兩種。
2.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
3.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滿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上午銀行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4.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滿日銀行營業終了時,如無足夠資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為逾期未付款項,按逾期付款處理。
5.拒絕付款。對下列情況,付款人在承付期內,可向銀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絕付款:
(1)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購銷合同未訂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款項。(2)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3)未按合同規定的到貨地址發貨的款項。(4)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5)驗單付款,發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6)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7)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有錯誤的款項。
6.重辦托收
收款人對被無理拒絕付款的托收款項,在收到退回的結算憑證及其所附單證后,需要委托銀行重辦托收。經開戶銀行審查,確屬無理拒絕付款,可以重辦托收。
7.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托收累計3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向該付款人辦理托收;付款人累計3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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