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輔導:票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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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的一般規定
含義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一)票據種類――三種: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當事人
票據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種。匯票和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本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與收款人。
1.基本當事人――3個,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提示】講義中觀點為“銀行匯票是兩方基本當事人”。而根據《票據法》中銀行匯票的定義,將銀行匯票明確界定為委托證券,把出票人和付款人區分開來;所以另一種觀點為“銀行匯票基本當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對此有爭議的地方了解即可。
2.非基本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1)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是匯票主債務人。
(2)背書人與被背書人。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背書后,被背書人成為票據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據的所有權利。
(3)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保證人在被保證人不能履行票據付款責任時,以自己的金錢履行票據付款義務,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權利,向票據債務人追索。
(三)票據的特征和功能
1.票據特征

2.票據功能――五大功能:支付功能、匯兌功能、信用功能、結算功能、融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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