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考前串講:消費稅的征收管理
更新時間:2013-10-12 08: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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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考前串講:消費稅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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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確定:
(1)納稅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3.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4.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解釋】消費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與同一環節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基本一致。
二、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退還已征收的消費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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