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考前串講: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規則
更新時間:2013-10-12 08: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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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考前串講: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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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包括從價定率計稅、從量定額計稅和從價從量復合計稅。
(一)銷售額的確定
采用從價定率和復合計稅方式計算消費稅稅額時均會涉及銷售額,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應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
【解釋1】消費稅與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一般情況下是相同的(用于“換、投、抵”除外)。
【解釋2】消費稅是價內稅,增值稅是價外稅,消費稅應稅銷售額應當是不含增值稅但含消費稅的銷售額。
(二)銷售數量的確定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三)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確定的特殊規則
1.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3.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屬于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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