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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解析:票據權利

更新時間:2013-09-22 08:55:4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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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解析: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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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付款請求權是第一順序的權利,追索權是第二順序的權利。

  2.票據權利的取得

  (1)對價

  ①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②如果是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2)取得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①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

  ②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

  (3)取得票據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簽發的票據;

  ②依法接受背書轉讓的票據;

  ③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

  【解釋】在具體的案例當中,因稅收、繼承、贈與無償取得票據的,應當注意考慮其前手是否享有票據權利。

  3.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1)按期提示

  ①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仍可對出票人進行追索)。

  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2)依法證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3)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4.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1)掛失止付

  ①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

  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具體包括:

  (A)已承兌的商業匯票;

  (B)支票;

  (C)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D)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②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失票人可以先辦理掛失止付,然后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不辦理掛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③掛失止付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擔止付責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時即向持票人付款;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前,已經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①申請人

  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后持票人。

  ②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非經發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許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據責任。

  ③公告期間及效力

  (A)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B)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據貼現、質押,因貼現、質押而接受該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以前取得該票據的除外。

  ④申報債權與除權判決

  (A)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B)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

  (C)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而非“作出”或“送達”)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D)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3)普通訴訟

  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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