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解析:房產稅計算
更新時間:2013-08-23 0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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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解析:房產稅計算,房產稅按“年”計算。包括從價計征、從租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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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計算
房產稅計算:房產稅按“年”計算。包括從價計征、從租計征。
1.從價計征
(1)以房產余值(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為計稅依據
(2)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解釋1】具體扣減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試題中肯定會明確給出。
【解釋2】自2009年1月1日起,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
【解釋3】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包括: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汽、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臺等。
【解釋4】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2009年判斷題)
2.從租計征
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解釋】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可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3.特殊規定
(1)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按照“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2)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經營風險的,視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3)對于融資租賃的房屋,以“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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