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背書


背書
1.背書的種類
(1)背書分為轉讓背書(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和非轉讓背書(未發生票據權利的轉讓),非轉讓背書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2)委托收款背書,是指背書人委托被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的背書(未發生票據權利的轉讓),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3)質押背書,是指以擔保債務而在票據上設定質權為目的的背書。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票據權利。
【解釋】(1)委托收款背書應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背書人和背書人簽章;(2)質押背書應記載“質押”字樣、質權人和出質人簽章。
2.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
無論是轉讓背書還是非轉讓背書,均應記載“背書人名稱”。
(2)相對記載事項
背書日期未記載的,視為到期日前背書。
(3)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2010年單選題、2012年單選題)
4.背書連續
(1)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具體來說,第一背書人為票據收款人,最后持票人為最后背書的被背書人,中間的背書人為前手背書的被背書人。
(2)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5.附條件的背書
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
6.部分背書、多頭背書
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7.限制背書
(1)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
(2)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8.期后背書
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9.背書的效力
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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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同步試題:第七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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