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票據的記載事項


票據的記載事項
一、銀行本票:
簽發銀行本票時必須記載的事項(6條):表明“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
【解釋1】銀行本票由出票人本人付款,談不上“付款人名稱”的問題。
【解釋2】票據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解釋3】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解釋4】支票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可以授權補記,本票和匯票談不上授權補記的問題。
【解釋5】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二、支票:
(1)必須記載事項:未記載的,支票無效
①表明“支票”的字樣;
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③確定的金額;
④付款人名稱(出票人開戶銀行);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簽章。
【解釋1】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解釋2】票據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解釋3】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2006年單選題)
【解釋4】如單位簽發支票向其開戶銀行支取現金時,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解釋5】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10月20日”的規范寫法是:零壹拾月零貳拾日。
【解釋6】出票人為單位的,在支票上的簽章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解釋7】如果出票人的簽章根本就不符合規定(如只有公司的財務專用章但未加蓋法定代表人的簽章),該支票無效。
(2)相對記載事項:未記載的,該支票仍然有效
①出票地
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②付款地
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開戶銀行)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三、商業匯票:
簽發商業匯票時必須記載的事項
(1)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收款人名稱;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簽章。
【解釋1】欠缺上述記載事項之一的,商業匯票無效。
【解釋2】(1)金額必須是確定的數額,如果匯票上記載的金額是不確定的(如100萬元以下),匯票無效;(2)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票據無效;(3)票據“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能更改,否則票據無效;(4)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但匯票、本票不能授權補記。匯票在出票時未記載收款人名稱、金額的,該匯票無效。
【解釋3】(1)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2)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應當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當在其前加“壹”。
【解釋4】(1)出票人簽章是指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2)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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