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時效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2)訴訟時效期間(2011年單選題)
訴訟時效期間包括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適用1年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包括:
?、偕眢w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垩痈痘蛘呔芨蹲饨鸬?
?、芗拇尕斘锉粊G失或者損毀的。
【例題?單選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下列爭議中,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的是( )。
A.買賣合同爭議
B.貸款擔保合同爭議
C.因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引起的爭議
D.因運輸的商品丟失或損毀引起的爭議
【答案】C
【解析】選項ABD: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絕對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2012年單選題)
【例題?單選題】1988年2月8日夜,趙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從背后擊傷。經過長時間的訪查,趙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確鑿證據證明將其打傷的是錢某。趙某要求錢某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應為( )。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答案】B
【解析】(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如果權利人在2007年2月8日之前知道的,應當自“知道”之日起1年內提起訴訟; (2)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20年為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在本題中,權利人自權利侵害“發生”之日起20年的最后幾個月才知 道,因此,訴訟時效屆滿日應為2008年2月8日。
(4)訴訟時效的中止(2007年單選題)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解釋】其他障礙包括:(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2)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尚未確定或者非因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產管理人不明確,使繼承人不能行使其繼承權。
(5)訴訟時效的中斷(2010年多選題)
?、贆嗬颂崞鹪V訟;
?、诋斒氯艘环教岢雎男辛x務的要求;
?、郛斒氯艘环酵饴男辛x務。
【解釋】訴訟時效的中斷相當于計時器的“清零鍵”,當出現法定事由時,按下“清零鍵”,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例題1?單選題】甲于2009年3月20日將小件包裹寄存乙處保管。3月22日,該包裹被盜。3月27日,甲取包裹時得知包裹被盜。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甲要求乙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是( )。
A.2010年3月22日
B.2010年3月27日
C.2011年3月22日
D.2011年3月27日
【答案】B
【解析】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在本題中,訴訟時效期間為2009年3月28日~2010年3月27日。
【例題2?單選題】2010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11年4月1日,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自2010年5月6日至2011年5月5日
B.自2010年5月6日至2011年5月25日
C.自2010年5月6日至2012年5月5日
D.自2010年5月6日至2012年5月25日
【答案】B
【解析】(1)拒付租金的,適用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2010年5月6日~2011年5月5日);(2)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出差遇險),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訴訟時效期間順延20天,至2011年5月25日。
5.判決和執行(★★)
(1)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而非作出)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否則,第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2)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3)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對于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則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相關鏈接】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6.民事案件的強制執行措施(★)(2008年多選題)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者票證;
(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9)強制被執行人交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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