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第七章第三節稅務行政復議審查與決定
編輯推薦: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七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知識點匯總
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節稅務行政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審查與決定
1、審理人員
2 名以上工作人員
2、聽證
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應當公開舉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聽證人員不得少于 2 人,聽證主持人由行政復議機構指定
3、撤回
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但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申請復議
4、審查時限(受理后)
有權處理:30 日內依法處理
無權處理:7 日內逐級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5、復議決定
維持決定: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
履行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6、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7、推定撤銷
被申請人不按照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8、責令重新作出
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注意】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做出與原行為相同的行為,原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而撤銷的的除外
在 60 日內重新作出;情況復雜,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過 30 日
9、決定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60 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 日
10、發生效力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審查與決定】配套習題
【判斷題】在稅務行政復議中,被申請人不按照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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